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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简称第31号部令)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0年10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考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违纪情况有:①携带通讯工具(手机)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②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③携带通讯工具(手机)和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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